这是从某网有博客中摘录的一段话:“今天我从武汉市的一个郊区检察院门口路过,看见正大门口有人把国旗当被子用,晒在那里,太不像话了。”有些人可能认为,把国旗当被子用是图个喜庆而已,有那么多讲究吗?天天盖着国旗,这不正是爱国的体现吗?其实不然,国旗乃一个国家的标志,庄严而神圣,将国旗当作被套使用,这些做法是对国旗的不尊重,且与法律规定相悖。“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件事再次暴露了一些行政执法队伍法制意识淡薄,经常以权代法、以土规定和土政策代法、以行业和地方法规代替国家法律的严重违法问题,这是和谐社会的法治之癌,必须加以认真整治。检察院是什么地方?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难道你们不知道,这种现象是违法的吗?那,按照法律上讲,你们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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